民事訴訟被告不用舉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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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被告不用舉證嗎

民事訴訟被告不用舉證嗎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符合相關情形,是需要被告進行舉證的,但也有被告無需舉證的情形。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二、民事訴訟立案後多長時間舉證

舉證時限的一般規定有以下幾點: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民事訴訟當中,如果被告否認相關事實的話,那麼是需要進行舉證的。同時對於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或者是仲裁機構認定的事實,當事人也不需要進行舉證。如果是原告的話,那麼一般需要對被告的侵害行為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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