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訴訟是原告舉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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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民事訴訟是原告舉證嗎

一般民事訴訟是原告舉證嗎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民事原告舉證期怎麼算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四、舉證期限結束後還可以提交證據嗎

對下列情形的證據,雖然超過舉證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將證據納入審理範疇:

1、一審中的新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中的新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1、再審中的新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法院將該證據納入審理範疇。

2、視為新證據:當事人經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一審的舉證期限和二審的舉證期限是不一樣的。當事人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延期舉證權,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延期的,如果不申請還不在法定時間舉證的,那麼過了舉證權人民法院是不採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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