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民事訴訟舉證權利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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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在民事訴訟舉證權利是必須的嗎?

原告在民事訴訟舉證權利是必須的嗎?

原告在民事訴訟舉證權利是必須的。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二 、民事訴訟案件中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是什麼?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三、民事訴訟糾紛的特點是什麼?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於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係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係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係民事糾紛和身份關係的民事糾紛。

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表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審理的靈活性,同時也保障了民事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的公平,誰主張誰舉證在一定的程度上還是存在着特殊情形的存在,比如法院的調查收集證明的責任。瞭解誰主張是舉證的證據規則有利於保障原被告的權利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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