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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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有案底嗎?

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有案底嗎?

刑事拘留不會有案底的。刑事拘留不等同於刑事處罰,本質上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因此不會留下相應的案底,是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案底是指犯罪記錄,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犯罪記錄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生效後才能生成。因此刑事拘留是不糊留下相應的刑事案底的。

二、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三十七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望嗎?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沒有經過批准不能探視。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單純的刑事拘留是不會留下案底的,只有犯罪才有案底。刑事拘留最長的時間是三十七天,最短時間沒有規定,一般會拘留十四天就會進入到下一階段或者釋放。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可以探望的,如經過批准的話是可以探望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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