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為境外收買情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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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構成為境外收買情報罪?

如何構成為境外收買情報罪?

符合《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將會構成為境外收買情報罪。

1、主觀方面是故意;

2、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祕密的管理活動和國家的安全;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偵察、探聽、蒐集等方法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刺探國家祕密,為境外收買情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為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祕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2、如果行為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

為境外機構收買情報並且提供情報的,按照《刑法》第111條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是情報,情節嚴重的,將會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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