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如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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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如何撤銷

一、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如何撤銷

一般情況下,經過公證的贈與不能撤銷。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後,贈與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如果出現受贈人不履行贈與義務、損害贈與人權益等行為的,贈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嗎

可撤銷合同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後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後,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後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經過公證的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可能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無效合同。這兩種合同的性質不同,形成的原因不同,法律概念不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受時間的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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