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收買國家祕密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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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收買國家祕密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為境外收買國家祕密罪既遂怎麼處罰?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較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國家祕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是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和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動方面以及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祕密事項。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二、為境外收買國家祕密罪與它罪的區別是什麼?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首先應查明行為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不能把一切未公開的情況、信息都列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其次,應

(2)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國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審批,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互換情報、交流資料和信息,是合法行為。

2、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1)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行為方式上。

(2)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

(3)而間諜罪的行為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4)如果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實施本罪的行為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論處。

(5)如果行為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

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為境外收買國家祕密的行為,此時就應當被認定為犯罪,為境外收買國家祕密的行為嚴重的侵犯了我國的國家利益,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此時如果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了國家利益的嚴重損害,那麼就需要對該犯罪行為人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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