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移送管轄不服是否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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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移送管轄不服是否可以上訴嗎?

一、對移送管轄不服是否可以上訴嗎?

1、法院自行決定移送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訴。因為這屬於法院依職權作出的決定。

2、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等。

3、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做法。

4、如果是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作出裁定的,當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5、《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在管轄權這個問題上我們國家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案件不應當屬於這個法院來進行管轄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在審查之後做出相關的裁定,比如説裁定移送,那麼對於這樣的一種移送的裁定,對方當事人是有權利提出上訴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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