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申請更換開庭時間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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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申請更換開庭時間可以嗎?

一、律師申請更換開庭時間可以嗎?

是可以的,申請開庭時間更改需要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必須要提交書面的申請,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覆,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二、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久?

開庭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普通的,事實清楚的案件,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如果是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複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律師可以申請更換開庭時間,普通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晰的,開庭之後兩個小時就可以審結,案件複雜一些,證據不充分的,需要半天的時間,法院在處理公訴案件時,從受理之日開始計算,兩個月內要宣判,若案情特殊無法按時審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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