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戰時逃避徵召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一、《刑法》中戰時逃避徵召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戰時逃避徵召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立案標準為: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逃避徵召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徵召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逃避徵召;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戰時逃避徵召罪怎麼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根據《兵役法》規定,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後者是軍人。

(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為戰時逃避徵召或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而後者表現為逃離部隊的行為,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

在戰爭年代逃避徵召的,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將會對此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説可以按照犯罪行為對此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但前提也必須是符合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只要是沒有任何的理由,經過教育之後仍然拒絕或者逃避徵召的,都會按照犯罪行為立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