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不予受理還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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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不予受理還能起訴嗎?

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不予受理還能起訴嗎

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不予受理的,仍然可以起訴,起訴只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準備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

四、財產保全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保全措施是強制性的和臨時性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一經保全,當事人就不得再做處分。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或者案件已經審結無須擔保的,則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範圍限於請求的範圍和與案件有關的財產,該財產的價值不應超過仲裁請求的數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也不能侵害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3、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決定不應對當事人的爭議標的作出實體上的決定,即不能通過保全來確定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

五、財產保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本身就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當事人需要向法院證明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是財產保全最基本的條件,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院不可能輕易採取保全措施。提起民事訴訟不代表一定要先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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