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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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拐賣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10、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二、拐騙婦女罪的量刑情節包含哪些情況?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應定強姦罪。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婦女罪與強姦罪實行數罪併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處理

根據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論處。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處理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4、免責事由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本罪的免責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目的有兩個,一般都是先使用暴力或者是脅迫的方式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控制到手,此時犯罪行為人就實施了拐賣的實行行為,之後在將婦女、兒童出賣給他人,如果是出賣成功的,就構成拐賣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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