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可以代替別人作證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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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可以代替別人作證人麼

一、刑事案件中可以代替別人作證人麼?

刑事案件中,不可以代替別人作證人,證人作證不存在代替説法,一般需要證人親自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可以定罪嗎?

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不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證人不出庭怎麼處理?

(一)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採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三)建立對證人的社會保障機制。

(四)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於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五)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總的來説,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知道案件的事實,沒有任何特殊情況的應該出庭作證,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作證的,可以其他方式作證,但不能找別人替自己作證。不過,證人證言只是口供,只有口供是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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