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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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證申請書怎麼寫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其具體內容需要包括申請人、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交法院的名稱,並且需要申請人也就是辦理該案件的律師簽名和申請時間,在最後應該附上證人的名稱、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在這過程中需本着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是代理該案件的律師,需具有律師資格證,在申請人這一項中應標明申請人的姓名,所在律所的名稱;

2、請求事項

請求事項這一項中應簡練的闡述申請的請求,不應長篇大論。

3、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中應闡述被告人因何事涉嫌何罪名的案件,説明證人因親身感知客觀事實,可以協助法庭查明事實,將依據的法條列出,最後寫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法院的名稱

法院的名稱中應該是有管轄權的法院的名稱。需注意在法院的名稱上一行,在事實和理由的下一行,寫上:特此申請;

5、申請人簽字

在法院名稱的下一行,也就是申請人簽字的一行,申請人應親自簽署自己的姓名,同時也需要寫上申請人所在的律所名稱;

6、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應該寫清年、月、日,哪天申請的就寫那一天。

7、證人的姓名,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

在以上所有的事項寫完後,應在下面附上證人的姓名,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保證證人的信息真實、有效。只有一位證人,可以直接寫在下方,若證人有多位應在下方列出表格,有好幾個證人列出幾個表格。

當然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申請書需要符合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即證據裁判原則、自由心證原則、直接言詞原則。總體來説該申請書應該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該案件事實的客觀情況,該申請書中的證人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該證人的證言必須是在法庭上能夠查證屬實的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同時該申請書中的證人所提供的關於案件事實的言詞,必須是親身感知的事實,不能含有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和推斷性的證言。需依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做出符合事實的言論。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在法律上的規定是很嚴格的,對於申請人和申請事項等幾項中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且要保證在申請書中的信息準確真實。這樣有利於法庭的審判,也利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認定也有很大的幫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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