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免於起訴的情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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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免於起訴的情形包括什麼?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於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對非法經營的犯罪行為人立案偵查之後,會將該案件移送給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果是行為人符合不起訴的條件,無論是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還是證據不足不起訴,都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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