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要一定告知對方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證人出庭作證要一定告知對方嗎?

一、證人出庭作證要一定告知對方嗎?

證人出庭作證不要一定告知對方,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通知證人出庭屬於傳喚證人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基於人民法院的依職權主動傳喚,但無論哪種情況均需要由人民法院來進行通知。如果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根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情況下,證人未經通知作為例外情況也可出庭作證。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證人作證的法律精神實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因此,出庭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

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作證是例外。只有“無法出庭”的證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證人均應當到庭作證。這是為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可靠而採取的前提性措施。

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是證人證言效力的保障。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一種,也必須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只是證人應當對於當事人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説明,使其證言具有邏輯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人民法院許可是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程序性前提。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證人證言都不得認定其效力。此其“許可”應當為人民法院明確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時此其“許可”,還必須是公開的允可,即至少應當讓對方當事人知曉。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民事方面的一些糾紛是需要提供大量的證據來證明原告的訴訟主張,否則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原告就會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種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然後由人民法院來做出一定的決定,所以是不需要通知對方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