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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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

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

這個保證書的主要目的是讓證人自己保證在法庭上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與案件相關的,並且是真實可靠的,可以將自己的話作為判案的依據,所以這個保證書主要目的是要當事人和法官相信自己。

第一,要寫清楚證人的基本信息。

1.這是整個保證書最基礎的一部分,證明需要將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址和職業,工作單位等等相關信息寫在這個保證書上,來保證如果當事人或者法院需要重新審理,需要證人來作證的話,能夠及時的找到自己。

2.同時,通過對於證人的個人信息和職業的判斷,可以看出他與案件的當事人到底有沒有利害關係,如果存在着極大利害關係的話,是沒有辦法出庭作證的。

第二,保證如實提供證言,不會虛假作證。

1.這是整個保證書的重頭戲,在保證書裏面,證人一定要寫上自己可以保證向法庭如實地提供自己所知道的信息,如果有虛假的證詞而造成了當事人某一方的嚴重利益受損的話,自己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2.這是一個誓言性質的內容,在説了這個誓言之後就一定要做到,來保證整個案件能夠順利的審理下去,自己作為證人能夠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

3.在最後正要把自己的名字簽到保證書上,並且寫上籤訂保證書的日期。那麼整個證人出庭作證的保證書就算是書寫完畢了。如果按照上述的內容和規範進行書寫的話,在保證真實性的基礎上,整個保證書就生效了,如果證人在作證的時候真的出現了虛假情況的話,那麼會按照保證書來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4.當然,並不是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人都必須出庭作證並簽訂保證書。包括未成年人或者是在出庭作證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沒有辦法正常行走的,以及在與案件並無直接關係,如果是對於這樣的人的話,雖然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但是也可以經過法院的允許,不需要出庭。

5.除了以上幾種情況的其他任何情況,證人都必須要出庭作證,並且在出庭作證之前要簽署這樣的保證書來保證自己證言的真實性,也能保證整個法院的審判秩序和案件的走向是正確的,對於司法機關的工作來講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民眾有義務去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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