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證人出庭作證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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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證人出庭作證有效嗎?

一個證人出庭作證有效嗎?

一個證人出庭作證是無效的。一個證人的證言屬於孤證,必須有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有效。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只有一個證人證言是不能定罪的,孤證不能定案。如果還有其他證據,證據之間形成了證明體系,而證人證言雖然只有一個,結合其他證據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是可以定罪的。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二、證人的特徵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對證人如何實施保護

如果證人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證人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率下降,而證人作證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產,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依法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打擊報復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在一起審理的案件中證人是十分重要的存在,但是證人必須保證兩人以上,並且互相的證詞保持一致才是有效地。但是如果證人只有一名,其證詞是不可信的,必須要有其他強有力的證據與證詞形成一個證據體系,方能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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