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案件中是有可能存在證人的,而很多時候證人做的證言對案件的處理是至關重要的,必要時的時候還會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那麼是否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呢?可能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原則上是必須出庭作證的。但是,也有一些情況,證人可以在經過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通過採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具體的情形如下面所示: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如果證人有健康原因的,即使作證是法定義務,法院也不會太過強求,會考慮證人的健康原因。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路途遙遠不僅會給證人造成困擾,對法院、當事人來説也是較大的麻煩,畢竟舉證不便不好協調時間問題。因此,法院發現證人有這種情況的,會考慮通過在線等方式讓證人作證。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因此,在法庭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是例外。
特別注意: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3、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4、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二、刑訴中對證人有什麼特殊保護?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和其近親屬採取特別保護: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必須由證人本人提出。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實踐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中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是原則,當然也允許不出庭作證。而在刑訴中,證人可能會受到報復,因此需要對證人做出特殊的保護,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視頻傳輸等方式進行作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