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是正確的?
一、定作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是正確的?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定作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什麼
1、解除合同的責任。
定作人在承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必須賠償損失。
2、逾期付款的責任。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如果定作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報酬或價款,承攬人可以變賣工作成果,用所得價款扣除其應得的報酬或價款。定作人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1‰償付違約金。
3、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包括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同時,定作人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點或接收單位,並因此使承攬人多支出費用的,應由定作人承擔。
4、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材料的責任。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定作人應當負責更換、補齊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應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責任。
定作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接受工作成果,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定作人除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對該工作成果所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如果該項工作成果是由運輸人代運的,定作人還應當賠償承攬人由此產生的損失和運輸人的罰款。
在定作人和承攬人簽訂定作合同之後,定作人和承攬人就受該合同的拘束,如果是定作人或者是承攬人因為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價款等事項發生糾紛的,此時可以選擇協商、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並且在處理完成之後可以請求民事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