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立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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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案件立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交通事故訴訟立案的條件有
(1)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3)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交通事故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
(2)證據材料,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①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②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③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④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户籍證明;
⑤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