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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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也顯得日趨複雜化,也衍生出一些新型的社會關係,貨運代理合同等債權債務關係就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產生的。由於此類合同糾紛一般涉及的賠償金額較大,故而在發生此類糾紛時,一般會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尋求救濟,在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後,該如何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案由?

如何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案由?

一、如何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案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包括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部分和當事人的具體爭議部分,結合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的審判實踐,界定如下:

受託人請求委託人返還代墊費用、支付報酬及其利息的,為貨運代理合同欠款糾紛。

委託人請求受託人返還多支付的費用、報酬及其利息的,或委託人因解除委託合同而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費用的,為貨運代理合同返還糾紛。

委託人請求受託人轉交因處理貨運代理事務而取得的財產或單證的,為貨運代理合同交付糾紛。

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的,為貨運代理合同損害賠償糾紛。

上述案由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二、説明:

“代墊費用”指代墊的海運費和雜費,但不得扣除從承運人處收取的佣金。此處的“報酬”指向委託人收取的代理費,不包括從承運人處收取的佣金。

“返還糾紛”中雙方訴爭的法律關係實際上為不當得利,嚴格意義上應定為不當得利返還糾紛,但引發該不當得利的基礎關係為貨運代理合同,或者説該不當得利的類型是因貨運代理合同中的清償而引起的不當得利,因此基於審判實踐中的習慣做法,仍定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交付糾紛”在審判實踐中主要為交付單證糾紛,且多數與損害賠償糾紛競合。

三、貨運代理從事多式聯運的好處有哪些?

(一) 國際貨運代理業新的增長點

多式聯運越來越顯示出其較強的生命力,並已得到世界上廣大貨主的認可和青睞,憑藉其所具有的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勢必將在世界各地和我國得到更加廣泛的應用和發展,所以説這是國際貨運代理業中很有發展前途的新的增長點,從這一業務中國際貨運代理必將得到較快的發展。

(二) 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

國際貨運代理參與多式聯運業務,可以擴大經營範圍,有效而靈活地使用自己擁有的各種設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現有設備的作用和選擇最佳路線,改善貨物流通環節,組織合理運輸,提高運輸效率,降低運輸成本,提高競爭能力,從而可以攬取更多的生意。

(三) 開展附加服務,增加經濟效益

國際貨運代理在參與多式聯運過程中,不但可以在貨物運輸中獲益,還可以在與貨物運輸相關的服務項目中獲取附加價值,例如把原來少量的貨物集中起來,大批量地與實際承運人交涉,從而獲得優惠運價,使貨主與國際貨運代理均受益。

對於公民個人來説,瞭解基本的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案由的技能,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也能防止自己觸犯相關的法律規定。貨運代理是一種常見的依代理關係而產生的委託關係,其標的是行為,故而此類合同的糾紛要點一般都是委託人實施了不當行為,損害了被委託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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