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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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仲裁裁決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申訴人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申請撤訴必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請。

2、撤訴申請必須由申訴人提出。

3、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申訴人申請撤訴並不一定就會得到批准。仲裁庭還要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是因為規避法律,另一方當事人的脅迫或者撤訴的結果會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麼該撤訴是不能成立的。

4、撤訴必須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提出。如果仲裁庭對勞動爭議已經作出裁決,則對雙方之間不穩定的勞動關係已經作出了決定和結論,他們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已經重新得到了確定,當事人就不能再申請撒訴。

二、勞動仲裁訴訟的程序問題有哪些

1、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七日內,決定受理立案與否。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申訴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應當按要求繳納仲裁費,補充相關材料;被訴人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後應當按要求繳納仲裁費、提交答辯書和相關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2、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後,應當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3、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先行調解原則。

當事人願意調解的,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送達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案件由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辦理撤訴手續。申訴人也可自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辦理撤訴手續。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因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等影響仲裁辦案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後,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因被訴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需採取公告送達的,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仲裁庭。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仲裁載決是由仲裁委員會來進行處理,但如果當事人不想申請,那麼是可以選擇撤訴來進行處理,但在撤訴時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時還需要本人提出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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