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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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什麼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或裁或審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時,在仲裁與審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當事人選擇了以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就不可以再選擇訴訟;當事人若選擇了訴訟就不可以同時選擇仲裁。

由於仲裁實行或裁或審制度,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信守協議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在實質性答辯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仲裁協議合法有效,法院就會裁定駁回起訴,該爭議仍應由仲裁解決。當然,如果當事人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那麼就表示當事人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就可以繼續審理。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為了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時撤銷仲裁裁決。

但是,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行使司法監督權而撤銷裁決(除非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此外,《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因此,不是任何仲裁裁決生成後就必須一定要按裁決來實施,如果是有類似的上述法定情形,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然前提是一定要有對應的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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