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什麼屬於勞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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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什麼屬於勞務合同糾紛

一、根據規定什麼屬於勞務合同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即為以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為合同標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勞務關係發生的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

1、協商解決。

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解決。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解決。

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直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訴訟解決糾紛時合同糾紛比較常見和有效的方法。

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法律、法規規定了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預。

一般自由職業者和用工單位之間建立的都是勞務關係,勞務合同也屬於很常見的一種民事合同。勞務合同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才有效,比如勞務合同當中的相關條款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這樣的勞務合同肯定是無效的,但勞務工提供了勞動的,接受勞務一方是需要支付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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