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傷後證人不願作證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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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工傷後證人不願作證咋辦?

受工傷後證人不願作證咋辦?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證人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證人出庭作證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內容是什麼?

1、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3、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如果在一個案件中作為目擊證人的當事人,就有義務需要對案件進行出庭的作證,如果拒不執行的,法院將會進行相應的調解工作,如果調解無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證人的出庭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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