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法院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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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法院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法院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1、調解的開始。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

2、調解的進行。

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3、調解結束。

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二、合同糾紛法院調解原則有哪些?

1、調解保密原則。

訴訟調解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即使不構成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有些當事人通常也不願意對外公開。為了有利於案件的調解處理,有必要採取多種措施既保障訴訟調解的活動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又確保調解有關的事項包括調解協議的內容也不對外公開,甚至當事人還可以在調解協議中訂立保密條款以保證其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不被公開。

2、調解自願原則。

訴訟調解制度的基礎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權,訴訟調解的正當性和有效性正是來源於當事人調解的意思自由。訴訟調解程序的設置,目的就是為當事人相互妥協與讓步,實現自我權利以友好解決糾紛提供機會和條件。因此,在整個訴訟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對調解的啟動、調解的方式、調解協議的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以及調解書的簽收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權利。

3、調解合法原則。

調解合法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即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調解活動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定的程序,須在程序上保障當事人自由真實地締結調解協議的公正性。實體合法是指調解協議必須合法,也就是調解協議內容的公正性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既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符合當事人自己的真實利益需求,又使調解協議的內容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4、調解靈活原則。

是指訴訟調解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可以靈活安排,對調解啟動的時間、調解的地點、調解的方式、主持調解的人員、調解協議生效的方式、是否製作調解書,等等,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訴訟調解的方式是採取背對背式還是面對面式,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或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另外,當事人在訂立調解協議時為調解協議的履行可以設定擔保,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等等,所有這些都是調解靈活原則的具體表現。

民事訴訟的調解流程非常簡單,法院也不會強行對原被告進行調解,所以調解之前都會先諮詢被告的意見,就算原被告接受調解,但也可以拒絕接受法院的調解方案。本案雙方接受法院調解方案的,簽收了調解書以後,就必須按調解書履行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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