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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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經過一審程序後,遞交起訴書到被告處。

1、先通過一審程序,原告遞交起訴書送達被告處;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若未在有效時期內遞交答辯狀,也不影響審理; 

3、在開庭審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併發布公告; 

4、法庭在調查階段,根據原被告出示的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等,法院及時做勘驗筆錄,並宣讀鑑定結論; 

5、法庭辯論環節,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先後發表意見並進行答辯 

 6、最終法庭作出判決。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程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二、如果民事案件二審終審判決不滿意怎麼辦?

可以要求檢察院抗訴。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你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據此,你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如果要起訴的話,需要先寫好起訴狀,然後去法院起訴,不服二審判決可以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二審訴訟程序,二審終審判決不服情況下,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如果不滿意二審結果,可以抗訴。不滿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抗訴情形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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