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臨時工籤免責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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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臨時工籤免責合同有效嗎

民法典臨時工籤免責合同有效嗎

臨時工籤免責合同一般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免責條款常用的類型有哪幾種

1、全部免責。

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僱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

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

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藉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

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三、簽訂免責協議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合同訂立階段。免責條款的提出方必須確保該免責條款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組成部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責條款發生效力的前提,一個無效的合同,免責條款是不可能發生效力的。免資條款必須載於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夠舉證證明被免責條款的口頭合同的部分。

2、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得以實現的根本保證。

3、本着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提出免責條款是免責條款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4、注意證據的保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要遵循公平的原則,合同中約定的條款要保障各方的權益,如果一方為了自身的利益簽訂不平等的條款,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即使合同已經簽訂了,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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