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審後已經執行 - 還能再上訴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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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後已經執行,還能再上訴麼?

一、法院二審後已經執行,還能再上訴麼?

對於已經執行的法院的判決,一般是不能再上訴了的。若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二審終審後還可再審嗎

二審終審後還可再審。二審的判決生效以後,如果法院發現原先的審判有誤,法院可以主動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由他們按照相應的程序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人民法院對於案件審查之後會作出判決或裁定,而一般的判決和裁定通常在規定的時間經過之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若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已經被執行的,一般是不能夠再提出上訴的請求的。但是當事人對此而不服的,是可以請求提出再審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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