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後還能上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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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二審後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二審後還能上訴不

民事訴訟的上訴審已經就是終審程序,所以,終審判決後當事人是不可以上訴的,但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申訴,爭取提起再審。申訴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申訴不可能影響案件的執行,即你在申訴的同時,也必須履行判決書上規定你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二、民事訴訟二審後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再審的相關規定

作為當事人,如果不服民事訴訟二審的判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理由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也就是説,您的申請應當向作出終審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對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你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另外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及符合再審申請條件的當事人。

附:以下案件不能再審:

1、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雖然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但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冤案、錯案的發生,法律還是為當事人提供的救濟的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於二審判決當事人權益的救濟有了明確的規定,從法律的層面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充分保護此項權利的行使,以上是民事訴訟二審後還能上訴不的全部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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