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刑的理論依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8W
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刑的理論依據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人犯罪可能會觸犯多種刑法,在這個時候一般都會數罪併罰,在進行數罪併罰的過程中,可能不同的罪行所涉及到的處罰是不一樣的,那麼如果一種是被拘役是否可以被有期徒刑吸收?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拘役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相關理論



    對於數罪併罰,我國刑法採用的是以限制加重為主的原則,兼取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目前關於拘役和有期徒刑實行數罪併罰並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可以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逐一執行説、吸收説和折抵説。逐一執行説主張一人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種或者其中兩種不同刑罰時,應當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分別逐一執行,先執行有期徒刑,然後再依次執行拘役、管制。[1]吸收説主張採用重刑種吸收輕刑種的規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即只執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執行。[2]折抵説主張一人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種或者其中兩種不同刑罰時,首先將不同種自由刑折算為同一種較重的刑種,即將管制、拘役折算為有期徒刑或者將管制折算為拘役,而後按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關於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規定推算而成,即管制兩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