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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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含義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含義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條件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法院下達的判決書,如果執行人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上訴的,但是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因此對於二審判決的結果執行人必須要服從,如果執行人有能力執行卻拒絕執行的話,那麼可能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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