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迴避救濟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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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迴避救濟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迴避救濟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迴避救濟程序是,收到迴避申請決定書以後,向法院申請複議,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民事訴訟迴避制度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三、民事訴訟迴避制度有哪些作用?

1、從法律上為司法機關清正廉潔創造有利條件。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和執行公務時如何處理與親屬之間的關係,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使其在工作時有所依據,便於擺脱各種關係的干擾,客觀公正,嚴肅執法,秉公辦案。

2、有利於杜絕不正之風。

迴避制度為杜絕各種不正之風和不良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於維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四、民事訴訟審判人員沒有迴避可以申請再審嗎?

民事訴訟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可以申請再審,民事訴訟中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事實上,如果審判人員存在某些特殊情形,例如和案件的當事人是近親屬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到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一般都會主動迴避的,在審判人員沒有主動迴避的情況下,訴訟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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