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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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是什麼

一、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是什麼?

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包括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二、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三、要約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要約是由特定主體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發出要約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喚起相對人的承諾,並據此訂立合同。因此,要約人應當是特定的主體。

(二) 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成立合同。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人發出,特定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數個人。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具體來説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二是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

可見,要約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撤銷。要約只是希望和他人簽訂合同,也是訂立合同時必不可少的流程,向他人發出要約後,如果要約被拒絕或者在承諾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並沒有依法作出承諾,在這些情形下,要約也會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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