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要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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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可簡單理解為締結合同之義,也就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邀請簽署合同,而在法律文件的書面語言中發起的一方稱為要約方,被髮起方稱為被要約方。那麼,要約撤銷是什麼?不可撤銷要約又是什麼呢?接下來就請大家聽小編為您詳細講解。

不可撤銷要約是什麼意思?

一、要約撤銷是什麼

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於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為,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於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不同於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於要約生效之後,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説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

二、不可撤銷要約

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要約不得撤銷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個例外

一是要約中有不可撤銷的表示,

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本條的規定與《國際商事通則》第2.4條第2款的規定是一致的,該款中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a)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b)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要約人已依賴該要約行事。”通則對此款作了解釋,説明如下,可作為參考:

1,要約中不可撤銷的表示

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約人在要約中作一個有效的聲明,如“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我們堅持我們的要約直到收到貴方的回覆”等。另外,還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為推斷出來。對於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期限,通則認為,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為不可撤銷的要約,則可以推斷該要約為不可撤銷。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承諾期限不足以顯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則可以推斷該要約並不是不可撤銷的。通則並舉了兩個例子説明這個問題。第一個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發送的小冊子中通知遊客將組織新年度假旅遊,並敦促遊客在通知後3天內預訂,否則過期將可能沒有多少剩餘名額。這個聲明本身不表示在這3天內該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個例子是,乙準備建樓,向甲發出要約,其中聲明:“9月1日後價格和其他條件將失效”。如果甲與乙屬於同一法系,如果該法系認為其聲明表明了要約的不可撤銷,則要約不可撤銷;如果該法系認為其聲明並不能表明要約不可撤銷,則要約並不是不可以撤銷。但是,合同法本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不能作出通則那樣的解釋。按照本項的規定,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則該要約就是不可撤銷的。通則要適用於不同法系的不同國家,必須那樣解釋。

2.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

這種情況適用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受要約人的信賴可源於要約人的行為,比如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有所瞭解,或者以前在商業上就有來往等,因此相信要約人的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的信賴也可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如對某一項要約的承諾需要受要約人進行廣泛的、費用昂貴的調查,或者某一要約的發出意在允許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基於對要約不可撤銷的信賴所做的行為,可以包括為生產所做的準備、購買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設備、負擔費用等等。只要這些行為在有關的貿易中可被視為是正常的,或者應是要約人所預見或者知悉的行為。通則也舉了兩個例子説明這個問題。第一個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個月內修復10幅畫,價格不超過一個具體金額。乙告知甲,為了決定是否承諾,有必要先對一幅畫進行修復,然後才能在5天內明確答覆。甲同意。基於對甲的要約的信賴,乙開始工作,甲在5天內不得撤銷要約。第二個例子是,為合作參與一個項目的投標,乙向甲發出要約,在要約期限屆滿前,甲已投標,但乙通知甲,聲稱不願意再遵守要約。因為甲在投標時信賴了乙的要約,因此該要約在期限屆滿前是不可撤銷的。

綜上所述,要約撤銷就是作廢以前有用的要約,而要約不可撤銷則是對撤銷要約做出的一個迴應,具體分為兩種情況。小編提醒大家,要約締結是要慎重,並且締結時,注意保存好締結邀約過程中的一系列資料,以便未來出現變故需要撤銷要約時,沒有足夠的原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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