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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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簽訂合同雙方為了規範履行責任義務等問題而簽訂的書面協議的一種。要約也需要公證的,法律對要約有着明確的規定,那麼,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是什麼?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有沒有具體的説明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是什麼?

一、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二、發出要約需要哪些條件?

1、具體包括: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三、如何發出要約?

1、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2、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説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其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4、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5、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從上文中,我們知道,要約不可撤銷是有兩種情形的,具體案情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分析。“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是什麼?”文章已經為您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總結,我們也總結了發出要約的條件,具體包括的條件也都列了出來,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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