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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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迫和干涉。通過脅迫原因造成的非自願婚恰好違反了該基本原則,它不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這種婚姻視為違法婚姻,應當予以撤銷。rn造成婚姻可撤銷的原因。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造成婚姻可被撤銷的情形是指受脅迫而結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而結婚的情況。但在現實生活中,因受脅迫而結婚並不限於結婚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脅迫,也有雙方均受第三人脅迫而結婚的情形。rnENDrn二、可撤銷婚姻的步驟rn(一)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請求。rn(二)當事人提交準備好的證件及材料:rn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rn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rn(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rn(四)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並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撤銷婚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終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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