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夫妻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
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婚前所訂立的婚前個人財產協議書產生糾紛時,雙方可以先在平等協商,資源一致的基礎上達成新的處理協議。
2、調解。
當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在雙方均同意的基礎上將該婚前財產協議的糾紛提交具有調解職能的機構進行調解。
3、訴訟。
當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解決雙方的糾紛時,可以選擇以該協議訂立的內容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從哪些方面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時間效力
夫妻財產關係派生夫妻人身關係,當事人具有婚姻關係是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的前提條件,即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婚姻締結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時間卻在締結婚姻之後。
2、優先效力
《民法典》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就其適用來看,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效力。
3、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財產的約定對內效力及於夫妻雙方。
4、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即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並不當然的及於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
妻之間存在合同關係,那麼應當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各自履行義務,若夫妻之間的合同產生的糾紛也是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但不管怎麼樣,如果到人民法院起訴肯定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和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才能對此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