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辦理免於起訴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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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理免於起訴流程有哪些

一、檢察院辦理免於起訴流程有哪些?

(一)審查

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佈和送達。

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

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准。

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二、檢察院免於起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酌情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2、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3、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4、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6、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在刑事案件中,不起訴分成法定不起訴,酌情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種類型。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之後,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在收到檢察院通知書以後的7天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構成犯罪,但檢察院卻決定不起訴,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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