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以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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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形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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