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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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轉貸罪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高利轉貸罪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高利轉貸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有關貸款方針、政策,用於發放農村、城市貸款的資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構成: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的公營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體部分;

2、國家財政撥發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貸資金中佔極小比例;

3、由資金市場拆借而入的資金。包括從人民銀行貸入的短期貸款;本行內部上、下系統內的借款;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款。此類資金原則上不能安排長期貸款。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簡單來説,就是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也就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己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帳户或一般存款帳户。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發放高利貸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是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人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之後,又將貸款款項以高利貸的形式出借給他人的,此時就會被認定為高利貸轉貸的行為,如果高利貸轉貸的行為人或者是單位犯罪數額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時,會被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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