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子女能作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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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子女能作證人嗎?

一、刑事案件子女能作證人嗎

子女可以作為證人,只是證詞的效力不如無利害關係的證人。如果知道案件的情況,公民有作證的義務。但是如果存在生理或者精神上的缺陷,是無法作為證人的。直系親屬也可以作為證人,但是因為直系親屬的特殊性,其證言的證明力沒有無利害關係的證人高。如果公民作偽證,即與事實不符合的證言,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證人出庭流程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説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啟動該程序。啟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

(二)、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身份證。核對是否就是被申請出庭的證人,該證人開庭後是否在法庭內旁聽了已經進行的庭審。並詢問其他各方對證人上述情況有否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則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證人明確表示理解並同意後,應要求證人寫下保證書,證人在保證書中應當保證自己的證詞符合自己所瞭解的客觀事實,並表明如作偽證願意負法律責任。

(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證人寫下保證書後即由證人陳述其所知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在進行法庭質證時由證人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即主詢問程序和反詢問程序。

(四)、證人退庭。

證人在回答完訴訟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問題後,法官應最後詢問證人是否還有話要説,如有,法官應視證人陳述的具體內容,恢復該證人作證情況的適用程序,如沒有,法官則應當宣佈證人作證完畢。作證結束後,證人應當退庭。

子女可以出庭作證,但是要保證證詞的真實性,出庭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只要不存在精神上的缺陷,都可以出庭作證,法庭對證人的證詞會進行核實、審查,如果發現公民做出與事實不符的為證,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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