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轉行做律師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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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轉行做律師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法官轉行做律師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法官轉行做律師的,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法》

第四十一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刑事案件中辦案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能有哪些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綜上所述,法官可以轉行做律師,但是要遵守關於律師迴避的相關規定,這一點作為專業的律師都非常清楚,做律師是需要考取律師執業證書的,而且,律師在代理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都要遵守一些最基本的規定,律師是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相關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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