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律師有迴避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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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與律師有迴避要求嗎?

法官與律師有迴避要求嗎?

有,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是法官跟案件的當事人是近親屬,跟案件的審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擔任過案件的鑑定人的,或者跟當事人有其他關係,並且可能會影響影響到案件審理的,律師需要回避的情形是一年內跟對方存在委託關係的,或者是近親屬關係等。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法官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律師和法官之間的迴避性的問題,在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律師法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法官來説的話,他和審理案件的當事人之間並不能夠存在着利害方面的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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