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者一入職失業金就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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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一入職失業金就停了嗎?

一、失業者一入職失業金就停了嗎?

是的。當事人重新就業的,失業保險金就會停止發放。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失業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户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複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託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的時間是工商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併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失業金領取需要當事人具體的失業情況確定領取的時間,並且滿足領取的條件是處於失業的狀態,申請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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