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瞭如何申請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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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瞭如何申請失業金
律師解析:(1)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2)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3)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作出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通知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答覆並通知本人。失業人員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領取通知後,憑本人身份證明和《就業失業證》,按月可隨時到受理其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的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憑單證到指定銀行支取。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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