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賣方公司為合同履行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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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賣方公司為合同履行地嗎

一、民法典中賣方公司為合同履行地嗎

賣方公司是合同履行地。據我國法律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地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賣方公司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違約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守約方向違約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要求,滿足這三個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繼續履行合同。簽訂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習慣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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