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請財產保全後多少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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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申請財產保全後多少時間開庭?

民事案件申請財產保全後多少時間開庭

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並無明確規定,開庭前3天會通知開庭時間。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民事案件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民事案件財產保全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擔保: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財產可以為現金、房產或車輛。提交擔保書的同時擔保財產所有人本人應到法院簽名蓋章確認擔保意見和提交其身份證複印件。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法院並不會因為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就馬上開庭審理,可是,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從立案之後就開始計算的,所以,無論是否有采取保全措施,都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開庭時間。不過,如果訴前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在法院採取財產保全後的一個月之內必須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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