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如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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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人如何作證?

一、民事訴訟證人如何作證?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説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二)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身份證。

(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證人寫下保證書後即由證人陳述其所知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在進行法庭質證時由證人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即主詢問程序和反詢問程序。

(四)證人退庭。

證人在回答完訴訟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問題後,法官應最後詢問證人是否還有話要説,如有,法官應視證人陳述的具體內容,恢復該證人作證情況的適用程序,如沒有,法官則應當宣佈證人作證完畢。

二、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1、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3、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在民事訴訟的證據中,證人證言被稱為”證據之王“,在民事訴訟的定案中起着關鍵的作用,每一個證人都有着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如果證人基於害怕被他人報復的原因而不想出庭作證的,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對案件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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